作者:李宣澤
本文感謝
立詳法律事務所張宸浩律師法律諮詢
精神科唐嘉宏醫師校稿。
從八里雙人命案、嘉義醃頭案、鄭捷事件到今天發生在內湖的不幸事件,判死廢死的爭議不斷,但更令人擔憂的,是犯案者想要利用刑法的漏洞,藉由「精神鑑定」脫罪。但,真的有多少漏網之魚,能夠藉著這個管道逍遙法外?現實告訴我們,好險,沒這麼簡單。
所謂「精神鑑定」,是指為了判斷犯案者在「犯案的當下」是否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以致於他無法判斷是非善惡而犯罪。通常由精神科醫師經過會談、筆錄、智力測驗等方式,並與心理師合作進行心理衡鑑來診斷。而易引起爭議的法條,在於新修正後的刑法第 19 條:
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,不罰。
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,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,顯著減低者,得減輕其刑。
「所以,如果鑑定通過,我就可以殺了人而不被判死刑,甚至不被判刑囉?」這是社會大眾最擔心的法律漏洞,因為萬一每個殺人犯都咬定自己有精神疾病,在鑑定當下又裝瘋賣傻並成功矇混過關,那我們的生命財產誰來保障?法律又怎麼還給人民一個公道?
幸好,即使犯案者知道這條法律而提出精神鑑定的要求,台灣的司法也不是傻子。在「不罰」或「減輕其刑」的結局落定之前,犯人至少要通過三關嚴密的控管。
這三關,就是我們的醫師、法官、檢察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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